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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5-18 08:01:01 来源:   中工网-工人日报

世界滚动:女子因不满名字被刻前夫家墓碑起诉


【资料图】

法院判决不能认定损害姓名权、名誉权(副题)

中工网讯(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施洋洋)近日,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,一女子在离婚后不满名字被刻在前夫家墓碑上,诉至法院要求赔偿,未获法院支持。

该女子在2017年与前夫登记结婚,生育一子。婚后,男方的祖父、祖母、继祖母相继去世。2018年,男方家立碑安葬先人,将女方及其儿子的姓名分别以孙媳、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上。后来二人离婚,儿子抚养权归女方。女方认为,男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,将女方及儿子的姓名刻在他人墓碑,侵犯其姓名权,遂诉至法院,要求男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更换新碑,清除二人姓名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。

一审法院认为,女方与男方存在宗亲关系,男方家将女方二人姓名篆刻于先人墓碑上,不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、丑化其姓名、名誉之主观恶意。在女方知晓被刻名于墓碑并提出异议后,男方已及时予以清除。此外,案涉墓碑位于偏僻深山,无专门道路通行,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,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女方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,故不能认定损害其姓名权、名誉权。此外,男方在开庭前已将女方姓名自墓碑上清除,达到了“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”目的,男方在法庭上赔礼道歉,女方予以接受。

据此,法院一审驳回女方诉求。女方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法院指出,《民法典》第1000条规定,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,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。本案事发后,男方已将墓碑上刻有女方姓名的地方凿掉,无法辨认,故女方要求销毁石碑,二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。男方已书面向女方正式道歉,女方已接受,女方该项诉讼已经实现,二审认定一审未再作出判决并无不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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